公司被列为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2021/8/10 10:49:12 阅读(2569)

在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中,经常听朋友说:赢了官司,输了钱。

就是说在胜诉后,对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据的支付义务的,导致胜诉方白白的搭进去了时间、精力和资金,到头来什么没得到。

随着现在国家法院系统的破解“执行难”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个人一旦失信,真的会寸步难行。

本文主要讲一下,作为企业或单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的一些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执行的方式,除了上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理外,在被执行人无资产或财产可执行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针对公司或单位的限制高消费,是指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未按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这个限制高消费,通常被称为限高,即使指就单位本身不能实施前面说的个人的那些高消费行为,而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前面规定的这些高消费行为。

最主要的影响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这个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前面已经在文章中多次提到过了:(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降该企业的失信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征信机构等进行通报和信息公开。这不论对企业还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都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惩戒手段。甚至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报悬赏财产线索等。

当然,还有更加严厉的。如果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失信,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超然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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