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越来越重要,你知道你有哪些权利吗?

2020/10/10 8:58:07 阅读(939)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315日起正式施行。

征信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征信信息包罗万象,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对接到个人征信报告中。

作为金融信息的主体,也就是征信的主体,你有哪些权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理》个人作为征信的主体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在这里条理地罗列一下:

第一,知情权。企业和个人有权利知道信用报告中的内容,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具体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了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具体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异议权。征信主体对信用报告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由征信机构按照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纠错权。经证实,信用报告中的记载的信息是错误的,个人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必须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司法救济权。即如果征信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信息有误,损害了个人利益,个人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仍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以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第五,纠错权,个人还有重新开始建立新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在国外,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2年。

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因此,即使个人由于种种不可控制的原因,确实无法偿还银行债务,这些负面记录也不是跟随一辈子的。因此,永远不要气馁,每个人都可以重新开始,从头再来。

《征信业管理条例》这是目前我国征信领域的宪法性质的行业条例性法规,也是指引我们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纲。

 

政策指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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