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成都确诊新增新冠病例5例,本地2例。一时间,成都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紧急宣布:迅速进入战时状态。
于是,很快网络就掀起了人肉病毒源头的风暴,始作俑者,是一个20岁的女孩。甚至有网友还把这个女孩的活动轨迹在地图上画了出来。
这一下,整个成都都不淡定了。这个20岁的女孩竟然一夜逛遍了整个成都,密密麻麻,在成都地图上如同出现一张蜘蛛网。
12月2号赵姐儿探望患者后一起就餐,晚上回到父母处。
12月4号搭乘地铁返回成华区租住房。
12月5号14时下楼去快递;16时与2名同住人员搭乘公交、地铁到春熙路嗨蓝调美甲店、小巷巷麻辣烫、中影和悦影院。
晚上到下西顺城街AC酒吧。
12月6号凌晨0时与4名朋友乘网约车到海雾里小酒馆玩耍到凌晨3点。随后又乘网约车和其他3人道锦江区PLAYHOUSE酒吧。半个小时后乘网约车回租住地。晚上21点又与一名同住人员乘网约车到金牛区的赫本酒吧。
12月7日凌晨乘网约车返回住房。
外出期间,除乘坐公交、地铁外,其他时间均没佩戴口罩。
7号当天到医院发热门诊采样,检测呈阳性。
她也被网友调侃为“转场女孩”。
当然,一个20岁的女孩,爱玩、爱逛、爱喝酒、爱蹦迪、爱转场都无可厚非,因为人家年轻,因为那是在成都,成都是美食的天堂!所有这一些,好像都不应该谴责一个20岁的女孩,更不应该把人家的隐私暴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视野里。不管哪一个群体,哪一个个人,他的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2月2日,该女孩去了探望的生病的奶奶,然后回到了父母处。后经查实,他所探望的患者奶奶是因为发烧在家,最先被检测出呈现阳性,家里的所有家具上已经非常严重的被新冠病毒污染了。也就是说这个女孩在去探望的时候,他的爷爷奶奶已经是疑似感染了。
这种情况下,她竟然不带口罩回到父母家,然后乘坐公交车和地铁进行了成都“遍布游”!不论从那个角度分析,成都人民都不能理解,这更像是一种肆意散步病毒的行为!
撇开这个女孩的隐私不谈,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不能随意将这些信息公示天下。
单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女孩或已明显的触犯了法律。
首先,该女孩涉嫌违反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同时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涉嫌已经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意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该罪名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来说:
第一, 从主观方面来讲,变现为过失行为,不一定是故意而为,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
第二, 必须是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
很明显,这个成都女孩都难逃这两条的法律要件的规定,基本认定已经触犯了该项刑罚。
再次,再进一步讲,如果该女孩被认定为已知其家人已经罹患新冠病毒,其本人也已经或有很大可能罹患该病毒的情况下,采取故意到处逛蹿,故意不带口罩,散布病毒的行为,性质会更恶劣。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祈愿一切尽快归于风平浪静,成都还像歌手赵雷所唱的那样:“和我在成都的街头走一走,直到所有的灯都熄灭了也不停留,你会挽着我的衣袖,我会把手揣进裤兜,走到玉林路的尽头”。
当一切归于平静,除了病愈的身体、舆论的压力,成都女孩的命运,肯定会更加波折,该来的终究会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