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10/30 15:58:30 阅读(390)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交法﹝20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组织制定了《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31日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化我市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将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精神,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为导向,以“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服”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一年顶层设计打基础、二年全面攻坚见成效、三年优化总结出经验”三步走行动,到2023年,全面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全面梳理监管事项。贯彻执行部、省有关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结合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责清单》,完善《泰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权责清单》。按照国家、省、市、县同事项、同依据、同名称、同编码(四级四同)的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全面梳理我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层级、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标准)等内容,按要求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认领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监管事项。

  2.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审批机构、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审批机构、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责任。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根据许可事项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许可条件(包括告知承诺内容)、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证件、办事流程、监管标准等具体要素,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以及审批机构提出的监管标准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许可条件和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对于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逐项制定监管标准,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监管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条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管。

  对于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整监管层级,加强对承接部门指导培训,对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进行监督。下级要按照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加强监管。

  对于委托的事项,委托部门应当将受委托部门和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部门要严格根据委托权限,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强化监督。

  对于备案的事项,审批机构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要明确备案手续的条件和公开备案材料要求,备案事项原则上当场办结,切实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备案行为的监管核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责令办理或者更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记录信用信息。

  对于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事项,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主体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3、加强审管衔接。审批机构会同综合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审批服务与监管业务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和流程,审批机构将许可、备案等事项情况及时通报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相关检查等情况及时通报审批机构。推进一体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使用,做好软硬件更新对接和人员培训工作。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完善监管新体系

  4.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市场抽查监管的基本手段,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制定实施细则和抽查计划,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方面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

  5.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加强智能化终端、电子取证、现场检测设施设备等配备和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网络信息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对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

  6.加强运用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基本全覆盖。深化交通运输信用评价和运用,推广行政许可等“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衔接,综合运用共享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7.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坚守质量、安全、环保发展底线,按照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发展、包容审慎原则,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积极培植发展新动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密切关注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格监管。

  8.突出强化重点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水上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事项的重点监管,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相应的《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对主体意识不强、内控体系不健全不落实、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重点监管。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9.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系统内上下级之间联动响应、协作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环保等跨领域执法部门间有关管理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开展联合检查。

  10.建立健全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建立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巡游车网约车、超限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港口危险物品装卸仓储、水上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风险评估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信息系统监测、违法失信等信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实施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11.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建立与法院、检察院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有效良性互动,及时化解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地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移送行政执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快全省交通运输监管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水陆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危险物品运输仓储装卸等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自我监管责任追溯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将责任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对接,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各环节责任,加强全过程管控,提升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的运输服务、物流数据等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权责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加快建立完善监管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四)提高监管效能

  13.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法治培训工作,组织法治讲座,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强化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换证人员的综合培训。

  14.严格规范监管行为。组织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依法公开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组织实施《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案卷标准》,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加强执法案卷评查评比。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行为。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将多个监管事项纳入一次“双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避免多头多次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实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法制审核,合理确定裁量依据、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用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与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15.提升案件查办效果。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联合惩戒、信用管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实施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加强监管保障。加强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检测设备、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安全防护和办公设施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经费使用。

  (五)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17.提升行业自治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18.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监督和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通过交通门户网站、全面实施12328(96196)与12345融合运行等多渠道受理投诉举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强化舆论监督和舆情分析研判,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十四五”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全面落实国务院以及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精神,深化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及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着力解决“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问题,聚焦重点,协同发力,破解难题,攻克短板。

  各市(区)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于2021年6月中旬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总结报市局法规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全省三年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持续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深入开展对不符合《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影响公平竞争、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交通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三)落实试点项目

  切实开展泰州地区申报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及时与省内其他市的交流、相互借鉴,推动带动全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探索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请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按附件2格式于2021年6月中旬前完成方案审定并报局法规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动态和成效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链接:

  1.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2021-2023年)工作任务分解表

  2.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政策指导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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